FCA术语的原文为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中译名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2000 年通则》指出,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 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为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 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的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信息所代替。

(2)买方的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其他国家 (地区) 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的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③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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