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交货问题。

《2000年通则》规定,在 FCA 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如指定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只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选择最适合的交货地点。

(2)关于运输合同。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2000年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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