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的原文为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ion),中译名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按《2000 通则》的规定,CIF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 CIF 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 术语除具有 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2.CIF 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 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 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s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 CIF 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