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初验、复验、重验。
首先,初验。首次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称初验。
初次检查后,如对检验结果有疑问,应再次抽样或适当扩大抽样量,再作一次检验,以得出准确的初验结果。进口货物初验合格的,对内出具检验状况通知单,对外签发不合格证书。进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放行;出口预验初步评定合格的,签发预验合格证单;出口商品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对内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二是复验。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二次检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称复检。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对初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舱室、集装箱等,经加工整理后,应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预验商品可能会变质,或者需要分批、并批出口,如果在检验有效期内,由于储存、气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商品可能会变质,或者需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检验结果提出复验。
进口货物经收货部、货运部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但此处所称的“复验”,与上述复验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货人、货物使用单位已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复验,也可以理解为根据外贸合同,进口到货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对外出证。这一“复验”实际上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第一次检验,应当办理正式的报验手续。
三是重新检验。
申请过一次复验的进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预验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发现货物批次混乱,标记、批号、数量与预验合格证单记载内容不符的;或者原预验商品经检验后再进行检验。再由申请者报请检验,按初验处理,并另交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