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卖家在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遵守双边或多百年的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条约,本文将详细介绍介绍国际贸易惯例和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公约。

1、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在长期实践中经过总结形成的,具有规范性的成文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制定重要的依据之一。在各国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了重要的作用:惯例本不是法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各国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赋予惯例以法律效力。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适用范围广泛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1)1992年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2) 1993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 3)1994年的《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

(4)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5)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际备用证惯例》。

(6) 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了上述惯例外还有早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上述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使用,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个惯例对有关贸易术语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2、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公约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为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和解决争议,相继缔结订立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其中有些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行之有效。如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条约或公约。

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公约较多,其中,对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包括的各种协议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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