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进口货物?
特殊进口货物是指海关每次征税时只针对货物价值的一部分进口货物。
特殊进口货物类型
(一)租赁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的,应当按照确定一般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或者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加工或修理后返回
境外加工费、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境外维修费、维修中使用的原材料、领件费为完税价。
(三)暂时进出口货物
1.《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在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期限内不征收关税。逾期不运出境的,按照规定征税。
2.《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以外的货物,自进境之日起按月或者复运出境时征税。
每月应征关税=关税总额×(1/60)
国内税额=进口国内税总额×(1/60)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及其成品、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海外维修加工的货物、临时进口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留购进口货物样品等,有特殊规定。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材料及其成品需要征税或者内销补税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批。
1.进口材料加工进口材料时需要纳税的,应当按照申报进口材料时的价格进行估算。
2.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次品、副产品)的国内进料加工,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进行评估。
3.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次品、副产品)的内销来料加工,按材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进行评估。
4.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销售的成品(包括次品、副产品)按成品申报销售时的价格进行评估。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销售的进口材料或其成品(包括次品、副产品)分别按材料或成品申报销售时的价格进行评估。国内销售的成品含有从国内购买的材料的,应当按照从国外购买的原材料进口的价格进行评估。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按申报内销时的价格进行估算。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已向海关报告,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返回的,以海关批准的海外维修费和材料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在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告,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返回的,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境外加工费和材料费,以及货物返回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纳税价格。
(五)暂时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临时进口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