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商品,并在合同中订明成交商品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进出口合同中,品名条款并无统一格式,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有的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载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一般地说,合同中通常只规定商品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种、商标、等级、型号,为了明确起见,在品名条款中,还必须将该商品的具体品种、商标、等级和型号的描述也包括进去,以便作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有的甚至将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实质上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综合表述。

三、约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订好进出口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凡合同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商品,应当是买方确实需要而卖方能供应的商品,避免盲目成交,给履约带来困难,甚至引起贸易纠纷。在这方面,我们曾有过不少深刻的教训。例如,曾有外商向中国某外贸公司订购一批湖蓝色自行车,当时卖方经办人员不知国内有无这种花色的自行车,即盲目签约成交。到交货时,卖方无法依约供应,便擅自改为其他花色的自行车取代,结果遭到对方拒收。因为,买方需要的是约定颜色的自行车,而不是其他花色的自行车。

(二)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对某些成交的商品,如需要在品名条款中作进一步描述时,其描述性的词句,应当运用得当,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述,也不应列人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和引起争议。例如,凡成交的商品有编号、商标或等级的,应将其编号、商标、等级订明;若无编号、商标、等级的,则不宜加列其他说明。

(三)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正确无误地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约定商品名称时,要注意下列几点:

(1) 商品的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征。商品命名的方法很多,确定商品名称时,既要突出商品的用途与特性,又要有利于吸引顾客和促进销售。

(2)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区性的名称,买卖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以利合同的履行。

(3)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商号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商品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品名条款中所用的商品名称是“ 龙眼",则在合同其他条款中,就不应再用“桂圆”的称呼。

(4)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

(5)凡商品名称带有外国的国名或地名( 如印度绸等),应尽可能使用自定的名称,也可在自定名称后括号说明( 如俗称印度绸)。对于一些涉及外国商品名称专用权或制造方法专用权的名称,一般应避免使用。凡出口商品名称带有产地名称者,其品质规格应有明确标准,如生产情况稳定,且在国外适销对路,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宜轻易采用凭产地名称买卖。

(6)若某些商品有几个不同的称呼,约定品名时,应根据是否有利于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输费用诸因素来选用合适的名称。如商品名称选用不当,可能导致该商品被禁止进出口或者被收取较高的关税或运输费用。

(四)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在品名条款中,应具体订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尽量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以利合同的履行。若成交商品的品种和规格繁多,可在商品名称栏内标明商品类别总称,如文具、家具、工艺品、瓷器等,但同时应将具体商品名称及规格,用附表详细列明,以便日后开立信用证和缮制单据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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