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会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FOB、CIF、CFR 以及FCA、CIP、CPT等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货物装上船只或交付给承运人监管,就算已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故有人把二者视为同义语。但若采用DAT、DAP等术语达成交易时,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到目的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按照D字头术语成交的合同,交货和装运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装运日期,过去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惯例的最新解释是:装船(Loading on board vessel )、发运 (Despatch ) 、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局收据日期( Date of Post Receipt )、收货日期( Dateof Pick up)等,以及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承运人的“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均可理解为装运日期。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例如:“7月份装运”( Shipmentduring July )、“7/8/9月份装运”( Shipment during July/Aug/Sep);又如:“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ly 31st )、“9月底或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before the end of Sep)。由于此种规定方法明确、具体,故使用较为广泛。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规定:“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的限制性条款。卖方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时,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以保证其利益。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如规定“立即装运”( 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 Prompt Shipment )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由于这些术语在各国、各行业中解释不一,不宜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惯例》也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海运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限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也不合适,特别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条件下,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如雨季一般不宜装运烟叶,夏季一般不宜装运沥青、易腐性肉类及橡胶等。3.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如北欧、加拿大东海沿岸港口冬季易封冻结冰,故装运时间不宜订在冰冻时期。反之,热带某些地区,则不宜订在雨季装运等。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