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含义和特点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泛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Document of Tile), 即凡赋予持有人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都是票据。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规定自己或他人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的证券。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所说的票据,即指狭义的票据。本书主要介绍的是狭义票据。

作为一种非现金结算工具,票据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无因性

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发生,都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这种原因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但是,在票据开立之后,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询问开立或者转移票据的各种原因,只要票据本身没有问题,持票人就可以取得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2.要式性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等必要条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欠缺法律规定所必须记载的事项,则票据就不能认为有效。

3.流通性

票据是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可以凭背书交付而转移,不必通知债务人。在票据流通中,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其不仅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司法诉讼。

总之,无因性、要式性和流通性是票据的三个最基本的特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流通票据也可能失去流通能力。如果票据被加上限制性批注,如“不得转让”、“只能付某人”等,那么,这些票据就不再具有流通性了。

(二)票据的当事人

一般来说,票据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 和收款人(Payee)。 票据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又派生出流通中的关系人,即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即对票据的正当持票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受票人,又称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付款人对票据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持票人。

(三)票据种类

各国法律对票据种类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本票( Promissory Note)和支票( Cheque; Check),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目前,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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