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根据UCP500第六条规定,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后来,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开立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形极少,故UCP600便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有关规定。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兑付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一经保兑,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兑付责任,并在承付或议付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承付责任,“保兑” 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兑付责任。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承付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的兑付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之前向保兑行或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做法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下述保兑文句:“兹对此证加具保兑,并保证于提示符合此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兑付。”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