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付款信用证
标明“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为逃避印花税,同时也由于某些国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有所限制,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延期付款信用证必须在证中明确规定在何到期日付款(不能为即期付款),以及该到期日如何确定,如装运日后45天付款或交单日后30天付款。如延期付款信用证需要汇票,则开证行只能要求受益人在延期付款的到期日提示即期汇票,以作为有关银行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需要指出的是,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远期汇票,也就没有“ 银行已承兑汇票这一融资工具,因此,受益人不能据以贴现汇票融资,这对受益人相当不利。此时,作为出口人的受益人可通过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等其他途径以解决其资金占压问题。
(二)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