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承兑兑付”(Available by Acceptance) 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必须要求受益人提供以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不得要求出具以进口人等商号或非银行机构为付款人的汇票。远期汇票期限可定为:“见票后xx天付款”、“装运日后xx天付款”等。因此,承兑信用证属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通常加列下述保证条款:“我行保证对按信用证条款开立之汇票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到期时付款。”(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and honoured at maturity.)
受益人在使用承兑信用证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按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否则,承兑信用证须指定一承兑行办理承兑汇票事项。除非被指定银行同时又是保兑行,否则,它对是否办理承兑汇票事项有自主决定权。承兑信用证中被指定的承兑行即是“ available with"后紧接着的被指定银行,该行通常也是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交单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
(2)承兑信用证下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远期汇票及有关单据向承兑行提交后,便可获得承兑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受益人据此获得票据法要求的承兑行到期付款的承诺。另外,受益人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将其出售,以提前取得垫款,这项业务称为贴现。贴现业务是指贴现行或贴现公司为购得已承兑汇票,按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将余额提前垫付给受益人,从而成为汇票正当持有人的业务。通过贴现汇票,受益人可获得融资便利。但应注意,如贴现行或贴现公司到期未能从汇票付款人处取得票款,它享有向受益人索回已垫付款项的权利。
可见,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时,买方为了便于融资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为低的优惠贴现率,在与卖方订立即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后,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此种做法对受益人来说,他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却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
UCP500并没有提及开证行对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的垫付融资有偿付责任,由此在实践中常引发纠纷。鉴此,UCP600 首次明确规定,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作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可见,UCP600 保障了指定银行的上述融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