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品牌转译成中文品牌后,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对其商品所用的中文商标取得专用权,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商标将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

商标注册

(一)办理途径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的“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申请人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常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二)所需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时,所有表格应当按照商标局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如下文件:

①《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②商标图样1份;

③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④其他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每件商标每次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三)收费标准

每件商标的注册均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四)商标注册流程

进口商品的商标在展览会展出使用过,则注册时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据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1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方出具。

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说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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