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繁简不一,也并无统一的格式和规定,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释,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随意称作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它包括自然力量引起的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暴动、骚乱、政府颁布禁令、封锁禁运和调整政策制度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交易双方商定合同时应达成共识,并具体写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与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与办法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竞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由双方当事人酌情依约处理。

鉴于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就提出解除合同的问题,且合同是否延期执行或解除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故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执行。例如,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都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履行合同达若干天(如60天或90天),双方应就履行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这样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先推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下去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后,才能通过双方协商,最后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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