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二是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索赔方提出的救济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上规定有几种救济方法,当事人必须从案情的具体事实出发,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原则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事实依据是指索赔所需要的足够的证明文件。它包括当事人业务往来的各种单证函电,以及发生索赔事故时,有关人员的现场签字证明等。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索赔方应出具的索赔依据有:

(一)向出口方索赔的依据

(1)合同及往来函电;

(2)公证报告(Survey Report) ; 

(3)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tion);

(4)破损证明(Damage Report);

(5)提单(B/L);

(6)装箱单(Packing List);

(7)发票(Invoice);

(8)银行通知等。

(二)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1)公证报告;

(2)破损证明,或承运人、商检机构、保险公司及港务机构等的会签证明;

(3)提货单或提单或运输合同;

(4)商业发票;

(5)商检证书;

(6)承运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Signed Policy or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2)提单正本或副本(Signed B/L or Copy);

(3)托运人开立的发票(Shipper's Invoce);

(4)装箱单;

(5)重量证明书(Weight Certificate) ;

(6)公证报告;

(7)船公司签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Damage Report);

(8)磅码单(Weight Note) 或理货单(Tally List); .

(9)船公司所签发的短卸证明书 Shortage Report Landing Certificate);

(10)公证费收据;

(11)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

(12)破损货物剩余价值估价单;

(13)海难报告(Marine Protest) 等。

目前,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索赔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货运代理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订货部门、商检机构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力争使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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