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运

按《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天之内,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无须再发出上述索赔通知,有关索赔依据可事后补送。如果货主的索赔未被受理,则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如逾期不提起诉讼,运输公司可以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于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汉堡规则》对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作了新的修改,依据《汉堡规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提取货物后15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对于承运人延迟交货,收货人必须于收到货物后6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为2年。

2.空运

按《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遭受损害,收货人必须在收货后7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如果承运人延迟交货,则收货人应在货运后14天内提出索赔。有关空运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到达之日或货物应到达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3.国际多式联运

按.《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规定,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交货后6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交货时进行了联合调查或检验,就无须再发索赔通知。对于延迟交货,收货人应于交货后60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将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联系起来,如果货物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以说明索赔性质和主要事项,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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