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各国法律的规定,索赔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被视为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处理索赔时要注意有关索赔时效的规定。

(一)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的时效,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通常是卖方在此期限内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期,则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限被认为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3)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提出索赔时不一定提交全部赔偿单据,被保险人一经提出赔偿要求后,即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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