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是什么?

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依法收取的经济制裁性资金。滞纳金按日计算,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期限的次日。截止日期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的申报日期、起征日期和截止日期计入滞纳金期限。

滞报金期限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

1、邮运进口货物自邮局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第14日法定节假日的,推迟至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应当自海关限期内运至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3、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自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向海关征收滞纳金。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批准,可以先申报。

滞报金的征收标准

滞纳金按日计算,起征日期为规定的申报期限的次日,止日期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滞纳金的日期为0.5‰。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滞报金按日计算,包括进口货物收发商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

具体计算公式为: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计算实例

一家公司从德国进口50公吨货物,纳税价格为400美元/公吨。如果运输工具于2002年4月29日(星期一)申报进口,公司将于2002年5月20日(星期一)申报报关,并询问海关应收取多少滞纳金(外汇品牌价格为1美元=8.2元)计算方法:

滞报天数:7天

完税价格=400×50×8.2=164000元

滞报金额=164万×7×0.5‰=574元

滞纳金可以减免申请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减少滞纳金。

(1)收货人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而延迟办理相关手续的,收货人应当在上述14天内向海关提交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证证明。

(2)收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协议书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4)收货人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发放配额计划或者签发许可证而滞纳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5)因海关工作原因滞报的,应当经海关确认、批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申请。

因特殊情况造成滞纳金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海关滞纳金支付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纳金期间因故需要提取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支付滞纳金等额保证金。

滞报金不计征

进口货物进境后的下列情形之一报金。

(1)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三个月以上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提取货物作为出售处理,在余额保存一年内无人申请或者不退还余额的,不征收滞纳金。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担保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征收滞纳金。

(3)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留而不能按时申报的,扣留或扣留期间(根据海关调查或调查部门发布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征收滞纳金。

(4)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货的,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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