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货物是什么?

运输货物是指从一个国家境外运输的货物,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方,不经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输到其他国家。

国际货物之间的贸易或货物原因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也被称为转运(大多数国际货物转运是一艘船到另一艘船,但不限于船)。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签署的京都公约附约中,这类转运业务被定义为在海关监督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到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口在海关范围内。本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出口程序的便利。

运输货物的条件

在办理转运手续前,进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货物清单上注明转运货物;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运输工具经理提供误卸进口货物的真实证件;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让,经海关批准的。

转运货物的监管

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

(1)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时,必须持有通运或联运单据,并在运输工具货物清单或运单上注明为转运货物。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海关同时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即出口申报,注明转运货物,出口申报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注明集装箱号、密封号、出口报关号,最后填写出口报关号。

(3)转运货物自进出境之日起由海关监督。海关一般不进行检查或只进行外观检查,但海关保留检查权。具体监管责任划分:海关负责将货物监督到海关监管码头(即离开港区);海关负责货物从离开海关监管码头到最终出境。

(4)货物从入境地海关到出境地海关之间的运输,必须由海关登记的转关运输车辆承运。

(5)国家严禁进口或者重点敏感商品或者散货的转运货物,必须由进境地海关押运至出境地海关。

(6)进出境海关应当设立专人管理转运货物,实行账户登记制度,并定期核对。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的,不得办理退关手续。因某种原因未赶上船期的,可以改装下一个船期。

(7)运输货物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移出境。逾期不办理的,海关应当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出售。

(8)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海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货物转运的报关手续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货物清单上列出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经海关批准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更换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输出境。

货物转运通关手续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1)允许转运货物的范围。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以转运:

A.持有通运货联运提单;

B.货物转运已在进口货物清单中注明;

C.持有普通提单但在起卸时已向海关声明转让的;

D.运输工具经理提供误卸进口货物的真实证件;

E.因特殊情况申请转让的,经海关批准。

(2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入中国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名称、数量、运输地点和到达地点的进口货物清单。经海关核实后,在海关监督下更换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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