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贸易风险,即由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导致的始料未及的风险。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主体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
1.谨防合同欺诈,完善合同条款规避风险
合同对跨境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
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至少应做到:对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惯例。
2.信用证支付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如下。1)进口人面临的风险
(1)出口人交货严重违反合同的要求。
(2)出口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3)出口人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人面临的风险
(1)由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合同的要求造成的风险。
(2)由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3)进口人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人,引诱出口人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人。
(5)进口人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
例如,我方向外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400美元FOB。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外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为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问原因何在?
根据《UCP600》,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均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而且,在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则来证之金额前也应有相应规定。否则,不能多装。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的国家尤应如此。
就本例而言,信用证中数量为约量,金额前却没有类似“约”或“大约”的词语。据此,我方可以多装2吨的货物,但不可以持22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
信用证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无法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无法完全避免商业风险。我们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