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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在汇票权利转让中,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汇票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并非所有汇票均需承兑。
汇票承兑的程序包括提示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和交还汇票三个环节。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即产生承兑效力,依据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对承兑人而言,即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并不存在资金关系。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汇票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关于提示期限,各国票据法对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提示期限规定有所不同。
若汇票上记载有付款地,持票人应在该地提示付款。若汇票未记载付款地,则以付款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为付款提示地点。
拒付也称退票,当汇票的持票人依票据法的规定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要求承兑时,却不获付款或承兑,这种行为称为拒付或退票。
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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