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名称
根据ISBP745的规定,若信用证只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 则提交“发票”(Invoice)、“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海关发票”( Customs Invoice)、“税务发票”( Tax Invoice)、“领事发票”( Consular Invoice)等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但是“临时发票" ( Provisional Invoice)、“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 )或类似的发票不可接受的,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2.出单人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出单人为收益人。发票的顶端往往要有醒目的出单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出单人名称的字号要大于正文字号,而其地址往往要比正文部分字号略小一点。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有许多出口企业在印刷空白发票时就印刷上这些内容,或将这些内容编入计算机程序一并打印。 如果是这样,则外贸单证员无须填写此栏。
3.受单人或拾头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如果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