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保付人在做出保付行为后,通常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中将该支票金额另列入保付支票账户内,以供核销保付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一经保付则具有以下效力。
(1)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保付支票后,则对支票的付款承担绝对责任,即使支付的有效期届满,付款人仍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不得对存款额以外或信用证所规定金额以外的金额进行保付。若有违反而进行了保付,仍具保付效力,但付款人可能被罚款。
(2)对出票人的效力。支票一经保付,出票人免除其责任,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通常也不得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支票经保付后,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的委托,即使出票人破产也不影响保付的效力。
(3)对背书人的效力。付款人在支票上保付后,背书人通常免除其责任,即使保付人不付款,也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未做提示的,仍有权请求付款。若保付支票遗失,持票人应自负责任,而不得做止付通知,但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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