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依其分类标准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记名本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

这种分类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权利人为标准。记名本票(又称抬头本票)是指在出票时记载受款人名称的本票,持票人在转让时必须背书。无记名本票(又称来人本票)是指在出票时不记载受款人名称,或记载为“来人”“持票人”的本票,持票人转让时只需交付而无须背书。指示本票是指出票时除了记载受款人名称外,还记载“或其指定人”的本票,出票人开立这种本票时,不得禁止持票人背书转让。依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因此,在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存在记名本票。

2.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这种分类以出票人的身份不同为标准。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本票的出票人为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团体、事业单位等。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我国能够签发本票的只有银行,其他企业等不能签发本票。由此可见,在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的不定额本票。银行本票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商业银行还可以发行即期定额付给来人的本票(银行券),客户购买后可以当作货币使用支付,且便于携带。由于这种银行本票容易造成货币流通量的增加,所以各国一般不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定额不记名(来人)的本票,但可以发行不定额的记名本票。

3.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即期本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本票,其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可随时要求出票人付款。远期本票是指其持票人只能在票据到期日才能请求出票人付款的本票。远期本票又分为定期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我国《票据法》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即在我国,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因此,我国本票的功能仅为支付工具,其信用功能下降。

4.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依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定额本票的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不定额本票的金额由出票人和受款人约定。

此外,以票据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本票还可分为国内本票和国外本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本票又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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