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但遭到拒绝承兑,或在汇票到期日提示而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就拥有了汇票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保全手续后,有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汇票债务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如公证费)的权利。
持票人拥有的汇票追索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以下性质:①连带性或共同性。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②飞越性或选择性。持票人可以自行选择追索对象,而不必依债务的前后顺序依次向前追索,同时既可向一个债务人,也可向几个债务人进行追索,或向全体债务人追索。③变向性或变更性。持票人对于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于其他尚未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④移转性或代位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获得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转移给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继续向其前手追索,同时也拥有上述飞越请求权和变向请求权。
依法拥有追索权之人为追索权人或追索人,通常追索权人分为最初追索权人和再追索权人。最初追索权人是最后的持票人,也称基本追索人。最后持票人也是汇票最终债权人,当其在到期未获得付款或在到期前未获得承兑时,可以行使追索权,即最初追索权。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是指已清偿的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再行使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
被追索人又称为偿还义务人,该义务人负有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的责任。被追索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①出票人。由于出票人应依照汇票文义担保承兑和付款,因此,出票人将成为被追索人。但若汇票出票时,出票人有免除担保承兑的约定,则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对其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背书人。汇票背书人因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以成为被追索人。但背书人有免除担保责任的约定时,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对其行使追索权,同时,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于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禁止背书的背书人,对于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以外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被追索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所作背书的目的并非转让票据权利,其背书并不产生担保付款责任,因此,该背书人不能成为被追索人。③其他票据债务人。这些被追索人包括保证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