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进口面膜,规格为10片/盒,每盒申报单价100元,第一数量申报100盒,单价100元,第二数量申报为100件。根据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规定,国家对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该税收政策同样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企业申报第二数量计算,该面膜单价为100元/件,达到消费税计征标准,需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按照规范申报,包装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的第二数量单位为件,此处的“件”理解为“商品不可分割的最小单位”,本案中10片/盒面膜,应申报第二数量为1000件。因此,由于第二申报数量错误,该面膜单价应扩大10倍,达到消费税计征标准,需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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