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h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申报差错。

主动披露制度容错机制

2.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3.对“自报自缴”企业自行发现并提出修正申请的涉税申报错误,以及综合保税区实行的“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以下简称“四自一简”)企业在电子账册备案、报核过程中自行发现并提出修正申请的错误,经海关认定确属主动披露的,不作为案件线索移交。

4.进出口企业、单位在适用“提前申报”“自报自缴”或“四自一简”业务模式下,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予处罚。

5.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符合更正的保管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6.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7.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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