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分别进行说明。
1.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②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③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①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领(不含免抵税额)的6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③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②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③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④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⑤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⑥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⑦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