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可以理解为内地的企业所得税,是收入一成本之后的利润部分计算税金。香港地区采用属地原则来征利得税,也就是说只有源自香港的所得才需要在交利得税,源自其他地方的所得不需要交税。目前香港的利得税实行两级税制,意思就是有两个税率,针对法团(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港币的利润,利得税率为8.25%;超过200万元港币的利润,利得税率为16.5%,并且还有相关豁免和可扣除项目。
利得税豁免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①已缴付中国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②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③储税券利息;
④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64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⑤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⑥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利息、利润或收益;
⑦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104条获认可为集体校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
·就任何互惠基金、 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利得税。
①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
②2009/10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利得税扣除事项具体如下。
一般而论, 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详情可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账,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利得税不可扣除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①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②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③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④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⑤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⑥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