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是国家为了防止假药、劣药非法流入我国而制定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从严掌握和限制,确属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应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检所审查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验后放行。

对进出口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时,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海关凭准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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