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的欺诈手法。其中,信用证的主要欺诈形式是通过伪造信用证来实现,通常的做法是国外买方与一些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合作,向出口企业开立假的信用证骗取货物,在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进行付款。结算方式下的T/T 类欺诈,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放长线钓大鱼,国外诈骗团伙通过先和国内外贸企业合作几笔小订单并正常付款的方式,骗取外贸企业的信任。取得信任后突然给出一笔很大的订单,并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外贸企业货到付款,骗取企业货物后便不知所踪。

(2)出口货物到港后进口方以质量有问题或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出口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很多国外海关规定进口货物退货和转卖需要经过进口商的同意,而进口方往往就利用这一点,既不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国内出口方退货或转卖,使得货物长期滞港,想以此为砝码威胁出口方降价。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和本人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经营以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企业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加工贸易中,国外对手方往往会在正常的贸易加工合同基础上签订一份虚假合同,通过虚报加工费的方式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于虚报合同中的金额进行正常付汇,对于正常合同和虚报合同之间的费用差额,则采用一些非正常方式补齐,如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等。此时,因交易对手方存在虚报和欺诈行为,使得外贸企业也有协助虚假报关的嫌疑而无法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常追索。

外贸结算欺诈详解

针对以上各类诈骗手段,主要有以下一些防范和应对手段。

(1)与国外公司交易应注重对手方的资信状况,在正式交易前,应要求对方公司提供关于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营业证明、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外贸企业还可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等渠道了解外商的资信状况及实力。

(2)外贸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应要求进口方以与我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由外贸企业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和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此外,还可要求知名的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进行担保。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付款交单和电汇方式可以对长期合作且资信良好的客户使用,不管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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