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商品检验前,进出口商必须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客户要求的商检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买方经常会要求卖方(出口商)提供某个权威机构或其本国设在出口国的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必要的随附单据。
出现以上情形时,出口商应在货物装运前主动联系上述相关机构,井积极配合其检验,以获得检验证书。出口商具体应做好以下的工作。
(1)填写检验申请单,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2)预约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机构检验。
(3)领取合格的商检证书。
(二)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外贸行业对海关履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职责的一种习惯称呼,准确地说,法定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引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是公告提及的法定检验商品。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商品、有害商品、动植物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
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凡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一律不准安装投产、销售和使用。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表》(简称《法检目录》)内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法检目录》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有关国际贸易条约、信用证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出口商品[例如列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的货物以及旧机电设备等]。
企业在进出口商品时,可提前查看商品是否列入《法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