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虽然能够为国际贸易往来,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好处,但是并不是每一笔国际贸易都可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它的使用还要受到许多条件限制。
首先,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结算必须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方式。所谓赊销,是指出口方在发出货物后,便将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所有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而不是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者进行传递,也不需要进口商承兑后交单或付款后交单等任何附加条件,出口商完全是出于对进口商的信任才在其付款前提前将有关的物权凭证寄送给进口商,使后者可以提前获得对货物的控制权。目前由于欧美等国家经济发达,法制健全,赊销已经成为这些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结算方式。保理业务正是为适应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手段。
其次,叙做保理国际业务的出口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只有出口商在其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所产生的债权及应收账款,才能成为保理商代其保付代理的项目。也就是说,保理商只有明确它所收购的是出口商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和应收账款,才能接受出口商申请,承办保付代理业务。
最后,叙做保理业务的出口商还必须满足成立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并且拥有经过稽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出口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只有经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稽核后才能作为其纳税依据和对外公布的合法文件,也只有经过稽核的财务报告才能保证它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理商通过对稽核后的财务文件的分析与研究,便于其准确掌握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以及出口商是否适宜在对外贸易中采用保理业务作为结算手段。
由于国际贸易渠道和服务网络的错综复杂以及国际市场行情的千变万化,即使出口商具备了上述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限制条件,依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适宜采用保理这种结算方式。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出口商比较适合选用保理业务作为对外贸易的结算方式。
(1)出口商拟采用信用付款方式(O/A、D/A)进行贸易结算,但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财务能力缺乏了解,即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2)在国际贸易中国外的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交易规模无法进一步扩大,限制了出口商出口份额的增加;
(3)由于市场或其他方面的影响,出口商有可能失去原先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订单,甚至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去客户;
(4)出口商在以往与进口商采用托收方式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等情况;
(5)以消费品经销为主的出口商,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发货数量小、批量多,而力求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国外买方需要的情况;
(6)出口商希望解除对外贸易中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方面的麻烦,以减少其业务管理成本。
此外,出口商在选做国际保理业务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是以单据为付款依据,它是在商品与合同相符前提下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因此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限或其他任何方而原因引起进出口双方发生商务争议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保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而完全由进出口商双方自行解决,故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倘若此类贸易争端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保理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担保,超额度的发货金额则不予担保,而只能按托收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出口商还要自行协调好出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