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保理服务是以商业销售代理形式出现的。当时它只是一种国内业务,其作业方法也十分简单,主要是由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向卖主无追索权地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相当于货款扣除手续费、利息后的余额),并取得向买主收取货款的权利,以此获得经济利润。如果货款到期后,买主由于财务能力出现问题不能按期付款,则保理公司不能向卖主追回其已经预付的货款。随着通信技术和运输业的发展,保理公司和卖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保理商不再像从前那样单纯接受卖主委托代其销售产品并收取佣金,而是采用贴现方式取得卖主应收账款的所有权。通过为卖主贴现应收账款这种运作方式,保理商所追收的账款就成为他自己所有的款项。正是这种质的转变,推动了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组成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普遍接受的统一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1988 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International Insti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简称“UNIDROIT")又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该公约对保理业务做了具体规定。近二三十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 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t,简称L/C)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由此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

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全球最大的保理商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由于中国银行在保理业务的突出表现,中国银行成为目前国内12家FCI会员中唯一家FCI正式会员。中国银行已与遍布世界各地的众多保理商建立了多年业务合作关系,可受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欧洲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国际保理属于国际贸易结算范畴,从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角度看,国际保理又是国际金融实务操作层面的一项重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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