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北美自由协定(NAFTA)在美加墨三个成员国之间进行商品贸易时, 为了享受进口成员提供的免税待遇,进出口商和制造商需要出示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然而,NAFTA 成员国的原产地并非可以轻易获得的,NAFTA 对原产地的认定标准还是比较严格的。

根据 NAFTA 和 USMCA(新美、墨、加协议)原产地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品基本可分为以下四类: 


1、完全在北美自贸区获得或生产,但不包括任何非北美自贸区材料。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生产的机械零件。


2、完全使用北美自贸区原材料,在北美自贸区生产。上述原材料可由非北美自贸区原材料制成。


例如,只要上述零件按照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 


3、由非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材料制成的,但根据 401 条附录符合 分类变更规则(Tariff Shift Rule,也称税号变更) 的产品; 


这里的分类变更规则符合所谓的实质性变更(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 也就是说,产品最终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使产品具有新的名称、特征和用途),商品税从原税变为新的商品税。 


例如,新加坡食品公司向美国进口商出口意大利通心粉。新加坡公司从加拿大进口小麦粉, 小麦粉属于 HTS 1101 在新加坡制作完整包装的面食后,出口到美国。 面食 HTS 下位于 1902 在项目下,这个 1902 heading 下带有 tariff shift rule: “A change to headings 1902 through 1905 from any other chapter.” 


因为标题 1101 与标题 1902(第 19 位于不同章节(第一章) 11 章), 因此,新加坡出口的原材料进口到加拿大的意大利面,并有资格获得免税。 


4、虽不符合 401 条附录要求商品税号变更,但区域价值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产品。 


也就是说,北美自由贸易区产品的价值含量需要一定比例的进口产品。 决定其是否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品,通过计算货物中的原产成分。 


根据不同的产品情况和不同的计算方法。 


按交易价值法计算,原产性区域的价值含量不得小于 当按净成本计算时,原产性区域的价值含量为60% 不少于 50%。 


总结一下 3 和 4 的含义: 对于含有非成员国成分的产品,不同的商品分别使用 分类变更规则、区域价值含量标准或 双重标准 决定货物的起源。 NAFTA 许多产品同时要求符合税收变更标准和区域价值含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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