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业务中,退关是一种特殊情况。退关又称出口退关,指的是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且被海关放行后,因某些原因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一、退关的申报
发货人若要申请退关货物,需在退关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关申报退关原因,只有经海关核准后,才可以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对于已征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附上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
二、退关退货的处理
已办理退税的情况
当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若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后重新出口,或者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出口企业应持相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及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借这些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若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应持有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以此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的凭证。
已申报但未办理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需填列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未申报退税的情况
对于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因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 “未办理退税” 字样。对退关退货的妥善处理,有助于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