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85号
联系电话:(021)-20260040
传真:(021)-2026002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上海电子口岸EDI报关单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条款如下:
一、服务内容及合同价款
(一)系统开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开通 个系统账户。每个账号的系统开户费1500元。合计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系统开户费。
3. 乙方收到甲方系统开户费后,向甲方提供系统账户信息。
(二)技术服务
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费,乙方对申报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在甲方正当使用范围内维护申报系统的正常运行。
系统技术服务费500元/月/系统账户。甲方开通 个系统账户,每月支付系统技术服务费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系统账户为:
(三)信息服务
甲方在系统使用中,进行报关单证电子数据申报操作时,享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转换、逻辑检查、传输、交换、身份认证等信息服务,按8元/票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该项收费标准如需调整,乙方应在调整前1个月通知甲方。)
为配合推广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单一查口系统”),在单一窗口系统中使用本系统的用户,上述三项“系统开户”“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相应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免予收取。
二、合同履行方式
(1)乙方在合同生放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系统用户名、密码等相关账户信息。
(2) 甲方在收到系统账号等信息后,按月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技术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每月10 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账单。(遇节假日,视放假时间长短向后顺延1-7个工作日)。
(3)甲方收到账单后应于当月20号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遇节假日相应向后顺延)。
(4)乙方于缴费截止日前未收到甲方支付的上月费用时,将向甲方催款,若当月底还未收到款项,将于下月第一个工作日暂停甲方使用系统的权限。待甲方补齐款项后并交纳账号开通费后,恢复甲方使用权限。每个账号开通费为500元(伍佰元)。
(5)如果甲方逾期2个月不履行缴费等有关义务,乙方将对甲方账户做销户处理,并保留追究欠款的权利。销户后,甲方若需恢复使用,待甲方补齐款项后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有关系统开户费。
(6)若因海关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政策变化或海关系统原因等面导致本系统部分功能调整或全部不能上线使用,甲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申报系统已产生的费用,且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
(7)如甲方注册地或经营地发生变更,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8)如甲方在使用中发生非正常操作引起数据差异和系统应用异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正常业务流程规范,其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9)如甲方要求停止使用系统,应提前14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款项并办理有关销户手续。销户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系指关系到双方和相关其他方目前和未来发展的不可向外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和经营策略、海关执法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数据库、技术资料、表单、演示文件等)、业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数据库、业务数据、往来函电等)等,知悉对方保密信息的一方仅可以将该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获取对方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保护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合同未成立或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
(1)对方书面授权许可;
(2)对方书面确认不再是保密信息;
(3) 法定强制披露;
(4)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
(5)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众知悉或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四、知识产权
系统软件的一切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界面设计、框面框架、有关数据、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涉及第三方授权的软件或技术外,乙方享有上述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任何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实施、利用上述知识产权,否则须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系统使用权;亦不得有对系统的运行代码、系统文档及数据库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须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存在的法律主体;
(2)甲方在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订立与履行事宜时,已完成其内部和法律规定的授权程序;
(3)甲方同意遵守上海海关为EDI报关单申报系统所确定的各项技术和报文数据标准以及各项规定,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准备好系统实施环境(合硬件和网络设置)。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实施延迟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甲方应严格按照系统设计流程使用,对自行操作违背海关正常业务流程规范的操作、非正常操作引起的数据差异和系统应用异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6)在系统使用过程中,甲方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严谨操作,对其疏忽等非正常操作引起的数据差异和应用异常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7)遵守法律法规;
(8) 甲方同意,当双方对报文内容及收发时间的认定不一致时,以关申报系统保存的EDI报文为准来确定。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存在的法律主体;
(2)乙方在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订立与履行事宜时,已完成其内部和法律规定的授权程序;
(3) 乙方按照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服务内容提供系统产品和信息服务;
(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服务内容负责相应系统升级和维护服务;
(6)乙方负责免费修正系统存在的BUG,非系统本身的BUG,应甲方的要求,乙方进行维修,有权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7)遵守法律法规;
(8)乙方不承担以下责任:
①硬件或网络出错及计算机病毒发作造成的损失;
②甲方使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出错或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造成的损;
③因海关端系统发生的故障。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政策变更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七、违约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其他方有权暂停合同履行,要求违约方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履约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方式、赔偿金额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于10天内答复履约方。如果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纠纷。
八、争议解决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友好协商解决期为争议发生后的30天内。如果超过且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1)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即使提出争议仲裁,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终止
(1)如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照系统设计流程使用,违背海关正常业务流程规范,或因非正常操作引起数据差异和应用异常,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是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
①一方进入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
②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③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
④由于国家或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导致的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合法合规性或必要性。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合同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含补充条款)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
甲方:
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