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发布,明确适用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主体责任、主体定义等方面的海关监管事项,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规定已经确定。

跨境电商发展

海关专门增设5种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设计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作为法定通关单证,公布《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统一电子信息传输,建立跨境电商零售通关监管信息化系统确保商品顺利通关,标志着稳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监管模式已经落地。

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发布,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珠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我国跨境电商蓬勃发展

根据海关统计,自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增长近10倍;2022年进出口额达到2.1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进口0.56万亿元, 同比增长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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