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确跨境电商贸易通关。互联网信息技术创造了跨境电商平台,连接全球企业,让企业能销售商品,也让企业能购买商品,形成了企业之间的跨境电商贸易,产生了跨境电商贸易商品进出口需求。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针对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企业销售商品,规范明确了通关监管要求。
一是适用专门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二是分类选择申报方式,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三是区别传输电子信息,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申报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的,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申报前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
四是适用一线口岸通关方式,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全面明确了跨境电商贸易出口通关监管要求,规范跨境电商贸易出口通关流程和操作,实现了与跨境传统出口货物的独立标识、准确区分、专项统计,对跨境电商贸易准确施策。
支持小微跨境电商贸易便利通关。随着全球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涌现汇集在互联网上,交易商品种类增多,单批数量减少、货值减小,越来越多地出现小微货值的跨境电商贸易商品通关需求。
按照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数据比报关单减少,无须汇总清单申报报关单,让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向全球销售商品,可能零售销售给境外消费者,也可能贸易销售给境外企业,存在零售商品和贸易商品两种通关需求,除了区别申报不同海关监管方式外,对零售商品和贸易商品,都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传输电子信息、填报《申报清单》,通过跨境电商x光机分拣线配合海关查验,通过邮政快件物流渠道运输派送,即可用跨境电商出口通道完成两种不同属性商品的通关,让小微跨境电商贸易商品享受跨境电商出口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