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核心要点解析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要达成交易、签订销售合同,必先经过交易磋商,常见的磋商方式有函电和口头两种,核心环节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法定必备步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营业地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核心是一方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其订立和执行需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作为缔约国,也有相应的适用规则和保留意见。

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各方均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双方当事人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前,必会经过一轮或者数轮的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之一,商品的国际交易能否顺利达成合约并最终签订合同,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拟定条款磋商所形成的结果。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电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谈方式(或称“口头磋商方式”)两种。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是达成交易所必需的法律步骤。经过交易磋商双方当事人就某项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易即告达成,也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形成。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涉及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其至少涉及卖方和买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甚至可能会涉及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法律。因此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具体执行应适用国际公约,签约的过程和合约要件的要求应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公约无规定或者我国对公约条款持保留意见时,我国法律才得以适用。
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速生效。自1980年《公约》制定以来,截至2020年12月24日,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96个国家,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等贸易大国均在其中。《公约》自行以来,促进了许多缔约国国内的法律改革,构建了世界范围内买卖法的统一如则,并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助推器。《公约》曾被认为是所有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法律。我国是《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1986年12月1日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药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三: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之后,时逢我国开始启动统一《合同法》(已失效)的制定工作。为了保持国内合同立法的开放性,促进经济贸易规则与国际接轨,我自《合同法》(已失效)大量借鉴了公约中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规定。因此,《公约》对我国《合同法》(已失效)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也对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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