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相关要求及说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后,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备案表内容变更后,企业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本文结合相关税务公告,详细梳理备案设定依据,明确纳税人在材料报送、办理流程、资料留存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助力企业规范办理备案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须重新报送该表。以上设定依据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3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5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3条、第4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2条。
二:纳税人注意事项如下: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给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