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的完整性一般包括下列几层意思:

(1)单证的内容完整。单证的内容完整是指每一种单证本身的内容(包括单证本身的格式、项目、文字和签章、背书等)必须完备齐全,否则不能构成有效文件。

(2)单证的种类完整。单证在通过银行议付或托收时,一般都是成套、齐全的而不是单一的。遗漏一种单证,就会使单证不完整。如在CIF交易中,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证至少应有发票、提单和保险单。出口商只有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备齐所需单证,银行(或进口商)才能履行议付或承付的责任。

(3)单证的份数完整。单证的份数完整是指出口商必须按信用证或买卖合同的要求如数交齐各种单证的份数,不能短缺。目前,国外有些地区开来的信用证所列单证条款日趋繁复,所需单证类别甚多,除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主要单证外,还有各种附属证明,如检验证书、产地证书、船龄证明、邮政收据、电报副本等,这些单证都需要经过一定手续和事先联系才能取得。因此,在单证制作和审核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及时催办,防止遗漏和误期,以保证全套单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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