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公约》要求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消除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要求的责任也落在了卖方身上·而不论第三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的责任。

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说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公约》第42条规定的地域限制和主观限制。

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

《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方面还规定了时间标准。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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