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寻找代理出口商的方式进行外贸出口,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进口交易。
与出口代理商相比,进口代理商的类型更多样,主要有以下一些。
(1)经纪人。经纪人是对提供低价代理服务的各种中间商的统称,其主要经营大宗商品和粮食制品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它是初级产品市场上最重要的中间商。
(2)融资经纪商。融资经纪商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代理中间商。这种代理中间商不但具有一般经纪商的全部职能,还能为销售和制造商提供融资,为买主或卖主分担风险。
(3)制造商代理人。凡是接受出口国制造商的委托,签订代理合同,为其推销产品,收取佣金的进口国的中间商都是制造商代理人,也被称为销售代理、佣金代理人或订购代理人等。
(4)经营代理商。经营代理商在我国及其他亚洲和非洲国家比较普遍,某些地区称其买办。经营代理商根据与产品制造国的供应商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在某一国境内开展业务。
进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因此,代理委托企业或个人在选择好进口代理商并协商一致后,必须与之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以法律形式将货物的所有权确立下来,以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纠纷。
接受企业或个人委托的外贸企业,在代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并确认货物的监管条件,如需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 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以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 若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则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首先确认好调箱费和掏箱费,然后再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