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界定
根据财关税[2016]18号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纳税义务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计征方法
跨境电商综合税的计征方法为从价税。(四)完税价格
跨境电商综合税的完税价格为电商平台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五)计算方法及税率
在规定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购买单价X件数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完税价格X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消费税率十增值税率)/(1一消费税率)] X0.7(六)计算示例
某国内消费者从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2罐惠氏奶粉,每罐交易价格为200元。已知该奶粉的税号为0402.2900,试计算2罐奶粉应缴纳的进口税。
完税价格=购买单价X件数=200x2=400(元)
经查询税率并折算之后,奶粉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为11.9%。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完税价格X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
=400x11.9%=47.6(元)
因此,该消费者应承担47.6元的进口税额,每罐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