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FOB 术语的含义

FOB的英文表示是Free on Board (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中文意思是船上交货(插人指定装运港),其后应注明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TERMS 2010。

FOB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FOB项下,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另外,卖方要提交商业发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证。

(二)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FOB术语时,主要问题可概括如下:

1.风险转移问题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船上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1)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2)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

FO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FOB与FAS相比较,两者都是在裴运港交货,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主要区别在于FAS是在装运港船边完成交货,FOB 则是在船上完成交货。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

在《2000通则》及以前的《通则》中都规定,FOB 是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考虑到在现代的装运作业中,货物由起重机械吊装上船的比例逐渐减少,以及“链式销售",如卖方出售的是业已装上船或在途运输的货物的情况不断增加,《2010 通则》中关于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是需要当事人予以注意的。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贵安排运输工具,即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和延迟将船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 Dead Freight),滞期费( Denmu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后果,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好船货的衔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10 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陆发货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 条件下,卖方义务之一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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