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 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不断现代化,采用空运方式日趋普遍。

1.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是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办理从起运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是货主的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订舱,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接货与进出口报关等事宜;同时,它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办理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身份签发航空运单,对运输过程负责。

2.航空运输的运价

航空运输货物的运价是指从起运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运价,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仓储费等)。运价一般是按重量(kg) 或体积重量(6000立方厘米折合1kg)计算的,以两者中高者为准。空运货物按一般货物、特种货物和货物的等级规定运价标准。

3.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航空业有跨国的特征,因而航空货物运输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调整其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公约的产生与发展。这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华沙公约》(1929年)、《海牙议定书》(1955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 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 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等。

在这些公约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其他各项公约和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上述这些公约所体现的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一方面彼此内容相关,另一方面却又相互独立。需要指出的是《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其他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在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并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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