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为避免因外在因素造成货物的损失,买卖双方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般都要明确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种类的合同而有所区别。

那么,合同中保险条款应该根据什么来拟定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险不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险条款就比较简单。例如,常用的FOB、CFR合同,以及其他内陆交货合同,由于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并负责办理投保、支付保险费,不涉及卖方利益,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要明确由买方办理即可。如果是CIF、CIP等合同,由于卖方只负责投保,支付保险费,而将运输途中的风险推给买方承担,这样的合同就涉及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就应详细、明确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防在执行时找不到责任人。

在外贸合同中,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保险责任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谁负责投保就由谁负担保险费。也就是说是由买方,还是卖方来负责办理投保。通常来讲,所使用的贸易方式不同,责任人也不同。例如,FOB、CFR由买方负责,FCA、CPT由卖方负责,如果双方协议由对方代办保险,则需明确确定下来,并写进合同。

2.保险金额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金额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关系到所担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后能否得到足额保障,以及对预期费用加成、保险费的开支。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必须在这方面事先取得一致,明确规定下来。

3.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投什么险,不同险别又与卖方支付的保险费有关,这是与买方利益攸关的。但按照我国保险公司的规定,“在对外贸易中,货物投保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不同的险别所获得的利益补偿也不同。投什么险别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列入保险条款。否则,会影响到货物受损时获得补偿。

4.适用条款

各国保险公司都订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广泛应用的条款,一般保险人都可以按该条款接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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