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现简要介绍如下:

(1)《海牙规则》概述

1924年8月,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Hague Rules),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目前,它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间与诉讼时效、托运人的义务等内容。

《海牙规则》首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限制了承运人的“缔约自由”权利,《海牙规则》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在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关于保管、照料和搬运货物的义务,以及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订立任何协议、保留或免责条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了船货双方的风险责任关系。

《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等。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一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包括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本身。

(2)《维斯比规则》概述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海牙规则》渐渐显露出部分内容落后、规定不全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196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了《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维斯比规则》)(英文全称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英文简称Visby Rules),对《海牙规则》作出了一些的修改。该公约于1977年生效,也是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重要公约。

《维斯比规则》共17条,主要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赔偿金额、集装箱运输的赔偿计算单位以及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提单的证据效力等内容作出了修改。但对于诸如承运人的不合理免责条款等实质性问题,却没有改动。

该规则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从某个缔约国起运货物的提单,并且当提单订明或者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受公约约束,或者受实施该公约的任一国家立法的约束时,也适用于该提单。但该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是适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转让给第三人的提单。

(3)《汉堡规则》概述

由于《维斯比规则》仍沿用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因而并未满足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等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的要求,且其内容也不够完善、清楚和明确。因此,1978年6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在德国汉堡召开,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英文全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简称Hamburg Rules ),该公约于1992年11月生效。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废除了一些对货主的不合理的条款,比较合理地制定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该规则共有34条,其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主要内容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货物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835SDRs,或者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5SDRs,二者之中以高者为准。公约增加了“迟延交付”的概念,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是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汉堡规则》的制定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业务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4)《鹿特丹规则》概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经过6年的艰巨工作,制定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经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决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

鹿特丹开放签署。该公约共有96条,其制定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换言之,若《鹿特丹规则》生效,其他三个公约将废止,并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等产生重大影响。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及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以外,公约还包含许多革新性的特征,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后,无疑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及航运立法等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贸易商应及时熟悉最新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对自己在新的国际公约下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应有所了解,以便在未来的交易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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