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洋运输货物发生海上危险事故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而采取适当措施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关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施救行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如属其他与被保险人无关的人员采取抢救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范畴。

第二,只有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费用,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

第三,施救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为不当引起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最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二)救助费用

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称为救助费用。由于救助行为使船、货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可减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故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贵赔偿。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被救助的船舶或货物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危险境地,只要船舶或货物的一方遇难,即可采取海上救助。

第二,救助人必须是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

第三,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救助人才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即保险人才赔付救助费。

(三)其他费用

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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